一、停止销售属于强制措施吗
销售产品违反法律规定被责令停止销售的,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4、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6、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7、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表现为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而行政强制通常分为人身强制、物品强制和场所强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出、扣留、盘问等。
行政机关责令违法经营者停止销售产品,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查处违法行为时,为防止违法行为影响扩大而采取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