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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县法院:依法护“薪”,让打工人不再忧“酬”

发布时间:2020-12-02 09:02:38


2019年3月,王先生

拿到了一份令人心动的offer

进入某有限公司

任销售业务经理一职

成为了一名快乐的“打工人”

该公司未向王先生发放工资

2019年8月份该公司告知王先生

停产一个月

法院起诉


公司不仅欠我三个月的工资款,另有在工作期间我所垫付的差旅费。每次我去找老板要工资时,老板就会哭诉“没钱”,希望能体谅公司难处。可是老板一拖再拖,一次次的失言,现在我已经非常不信任老板说的话了,只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尽快要回自己的工资。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现在经营困难,目前也是出于停产停工的状态,我也会想办法尽快给工人发放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某公司在原告工作期间欠发三个月工资9000余元及原告垫付差旅费1 330.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公司入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公司聘用职务授权书及销售部人员工资表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支持。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资及差旅费共计10 330.50元。



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没有上诉

据了解,经承办法官白玫判后明法释理

被告某公司已将工资款及差旅费

给付原告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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