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正温情的说法明理
被告岳女士掩面而泣,原告小王也红了眼眶
一场特殊的调解正在进行中
翻开案卷,2012年小王的父亲王先生与母亲岳女士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王由父亲抚养。此后,小王一直跟随父亲和奶奶居住。但近几年小王的父亲患上了精神疾病,没有了劳动能力,小王的奶奶年岁已高,无法独立抚养小王,且小王已就读初中,各种费用增加。于是,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小王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母亲岳女士给付抚养费。
案件承办人白玫考虑到,女儿起诉母亲要抚养费无可厚非,可是一纸判决给付抚养费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要剖析深处,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法官白玫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
我并不是一点都不管孩子的,小王在假期也会去到自己的家居住学习。只是小王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因为贪玩导致成绩下滑而被自己责骂过几句,父母管教孩子,说骂几句这不也是很正常的嘛。现在自己也组建了新的家庭,还要抚养另外两个孩子,生活也不富裕。当时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是不需要我出抚养费的,所以现在也不愿意出抚养费,但孩子去自己那吃喝住都是没问题的。
我觉得妈妈不爱我了,她把所有的爱都给了现在的家庭。在妈妈家住的那段时间,看到妈妈和现在的家人和睦融融的场景,觉得很委屈。
白玫法官以保护未成年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母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作为母亲不管有什么样的困难,对自己的子女都是有抚养义务的。以前不要抚养费,不代表现在不能要抚养费,况且现在孩子未成年,对于孩子的关心是多方面的,也劝慰被告多给小王一点母爱,积极引导被告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岳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女儿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最终,在白玫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岳女士连连道谢,并承诺以后要多关心女儿。女儿小王也表示要好好学习,不让母亲担心。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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