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兰与赵国庆离婚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许凤玖 发布时间:2013-01-17 19:00:07
赵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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