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 |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带你重温“三个规定”,这些红线不能碰 发布时间:2021-05-11 18:27:08
我有个案子在你们法院,你帮我问问法官... ...
我最近刚拿到律师职业证书,你在法院工作,给我介绍几个客户应该不难吧。
千万不要触碰“三个规定”这条高压线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哪些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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