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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瓶矿泉水引发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1-07-28 16:46:07


注意事项

服装要求,军训时必须穿运动鞋、统一着装、不佩戴任何饰物。

保证出勤,有事、病的同学,一定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军训期间,晚上早点休息,劳逸结合,少看电视,最晚不超过9点。

我为群众共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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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官,我要求被告赔偿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
咱俩打架,我也受伤去医院做了检查,法官我要反诉原告赔偿我的检查费。

案件经过

2019年,李某在我县某公园门口处卖手抓饼,与隔壁卖冰糕的高某因卖矿泉水争抢顾客一事发生口角,二人相互厮打在一起,致二人均受伤。后双方各自前往杜尔伯特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高某因头部外伤、枕部头皮挫伤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2000余元,李某花费检查费300余元。

高某出院后,多次向李某索要治疗费用,李某拒绝支付,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案件受理后,由于疫情防控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到庭,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于也法官组织进行线上调解,李某首先表示:“高某抢我生意,还总说一些难听的。”高某说道:“我没有抢你生意,你卖矿泉水,我也卖,凭什么我就抢你生意了。”李某激动的说道:“你让我赔偿你的住院费,你住院期间有一部分花费,跟咱俩打架没有关系,而且我也受伤去医院做检查了,于法官,我要反诉她赔偿我的检查费。”因被告当庭提出反诉,于也法官决定先休庭,择期再开庭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图片

通过第一次线上开庭审理,于也法官已经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考虑到当事双方庭审时对立情绪强烈,于也法官决定先打开当事双方的心结,这样不但有利于双方化解矛盾,也为后面的执行环节带来便利。

第二次庭审当日,当事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于也法官根据庭审状况,对双方争执的每个问题,通过逐一分析证据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李某当庭表示:“于法官说的有道理,但我只认法院判决。”

在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因相互厮打造成双方受伤的结果, 高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对高某诉请中并非用于治疗外伤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由其自行承担;李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高某赔偿李某损失100余元。

收到判决书的次日,李某主动到法院送来了赔偿款,高某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接受了李某的赔偿,一场“一瓶矿泉水引发的冲突”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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