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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给疫情防控添乱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1-08-05 15:26:11


疫情防范要靠所有人共同努力

事情经过
7月21日
毛某宁擅自
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
南京居住地来扬州


来扬期间

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


7月27日

因咳嗽、发烧

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


7月28日

确诊为新冠肺炎


7月29日

扬州公安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毛某宁(女,64岁)

立案侦查!

毛老太的一波操作很可怕

更可怕的是这些!

图片

毛某宁

未按防控措施要求

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


7月21-27日

频繁活动于

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

饭店、商店、诊所、

棋牌室、农贸市场等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

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

毛某宁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规定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于7月29日决定

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图片

到这,小编就要讲下

关于疫情防控

哪些给疫情防控添乱的行为

会构成违法犯罪、

将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
01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收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不配合疫情检测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近日案例:2021年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03


擅自离开封闭、封控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冠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04


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物品,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以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05


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小编提醒大家
疫情凶猛,容不得半点马虎
容不得丝毫松懈
真正可怕的不是病毒
而是我们的疏忽、任性和轻视


依法防控疫情,别作妖,莫添乱
抱着侥幸心理、自私态度
造成病毒扩散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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