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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飞来横祸!赔偿款迟迟不到位,后续治疗无着落……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5 16:05:34


我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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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李某正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正常行驶在路上,被逆向驾车驶来的孙某迎面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李某均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6.0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孙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向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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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贲喜超在查阅案卷后,多次与被执行人孙某联系沟通,孙某均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贲法官经过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物。因被执行人孙某在事故中身体也有受伤,不便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近日,李某打来了电话,“贲法官,我打听到孙某名下有一处房产。”执行干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孙某名下确有一处房产,只因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无法查询到此处房产。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贲喜超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孙某见到执行干警后态度十分强硬:“我现在在家养伤,欠李某的钱得等我能出去赚钱以后慢慢还,你们不用总往我这跑了。”贲法官向其说明已通过调查得知其名下的房产一事,孙某依然不肯承认,经过与孙某沟通,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涉嫌抗拒执行、虚假报告财产,孙某拒不履行的态度开始松动,并承诺用房产抵顶部分赔偿款。

然而经过与申请人沟通,李某表示自己现在治疗急需费用,给付房产不能马上变现,不利于后续治疗,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贲法官再次与被执行人耐心沟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被执行法官的耐心和细心所感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赔偿义务,并于当天履行1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仍按问题的规定》

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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