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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变更抚养权孩子意愿也很关键 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1-11-30 17:02:35


“现在我有,且仅有一个心愿,用法律维护我的权利,我请求法官给我一个希望,给我一个回到母亲身边的机会,让我和同龄的孩子一样回到妈妈的怀抱,得到温暖的生活,给我生活的希望。”


近日,杜尔伯特县法院他拉哈调解室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杜平法官向原告的女儿小月(未成年人征求是否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见时,小月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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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王某和赵某婚后育有女儿小月,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其父亲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阻碍赵某看望女儿,加之王某已重组家庭,对女儿关心不足,孩子时常给母亲打电话表示想跟母亲一起生活,经原告赵某观察其女儿存在自残行为及抑郁倾向,遂将王某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他拉哈调解室,要求变更女儿小月的抚养权为自己抚养。

杜平法官接到案件后意识到本案的情况特殊孩子的心理健康可能已经出现问题,事不宜迟,立即组织送达,无奈多次走访被告王某均不在家中。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终于找到被告王某,杜平法官向王某说明来意后,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孩子都这么大了,在我这生活的也挺好,我不可能把孩子给她!”杜平法官见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变更抚养关系,只得将相关材料交给他并约定了开庭时间。

考虑到小月已经年满12周岁,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对于变更抚养关系,我们应当尊重她的意愿,故杜平法官来到小月的学校与其进行交流,了解她的真实想法。小月明确表示:“我想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再婚后,生活和学习中都给不了我关爱,感觉在这个家里我就是个多余的人。经综合分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出发,杜平法官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定小月变更为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有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也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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