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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当爱已成往事,给出去的彩礼咋办?

发布时间:2022-03-01 16:56:01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古代传下来的婚嫁习俗

原本是为讨个好彩头的意思

但衍生至今 却渐渐变了味

因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在杜尔伯特县连环湖镇

一对昔日情侣

在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后

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手

这彩礼钱该咋办

... ...


2020年5月,张强和刘莉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定下婚约,为表诚意,在订婚仪式上张强付给刘莉现金16000元,其中彩礼款12000元,买金银首饰款3000元,会亲家费用1000元。经过长时间相处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刘莉提出了分手,便拒绝再与张强见面,眼看复合无望,张强来到杜尔伯特县法院连环湖法庭,要求刘莉还彩礼16000元并解除婚约。



庭审前,主审法官王玉成积极联系当事双方充分了解案情,王玉成法官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原告提出的12000元是彩礼,但彩礼是适当返还,考虑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及同居的事实,法官认为买金银首饰款3000元及会亲家费用1000元属于民间习俗礼尚往来,不予返还为宜。所以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2000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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