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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丨土地买卖?不是你说行就行!

发布时间:2022-04-24 18:09:36


为群众办实事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无论对于农民还是国家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确立了土地的社会公有制

强调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杜尔伯特县两位农民因不懂法

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

还惹上了官司




案件经过

2000年大力和小伟私自签订了《承包地转权证明》,《证明》约定由小伟向大力支付1400元,大力将其位于杜尔伯特县某镇20亩土地转权给小伟占有使用。2017年12月,该村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确权时,将这片土地确权到大力名下,确认了大力对这片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据此,大力多次找到小伟,要求返还这片土地,然而均无果,无奈之下大力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



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烟筒屯调解室受理案件后,康立会法官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当天双方对20年前签订的《承包地转权证明》存在较大分歧。


大力
现在经村委会确权,这片地在我名下,你不能在种了。
小伟
咱俩签的协议写明土地转权给我,我付给你钱,你交给我地,已经两清了。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针对案中农用地买卖,康立会法官扣住案件重点向当事双方释明:“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不得买卖,村民私下买卖土地是违法行为,因此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康法官找出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同时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小伟表示将20亩土地返还给大力,而大力也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互谅互让。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当事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地转权证明》是买卖承包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案件中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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