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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丨酒驾肇事,保险公司先赔偿后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26 18:14:07


为群众办实事



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撞车辆部分人员受伤

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后向驾驶人追偿时却产生了矛盾......

01
案情回顾

2019年,胡某醉酒后在杜尔伯特县内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被撞车辆部分人员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胡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当时情况紧急且胡某无支付能力,故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救助伤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然而当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依法向胡某进行追偿时,双方却产生了矛盾,经多次沟通无果,保险公司将胡某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

02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玉成在审查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原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胡某称:“开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为何现在又让我返还?”王玉成法官了解双方意见后,针对矛盾点对双方进行释法晰理:“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醉酒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

  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被告胡某向王玉成法官陈述了他的难处:“当时都怪我抱有侥幸心理喝酒开车,不仅自己受到处罚还给别人造成了伤害,现在我身负债务,并且要定期带对方去医院做检查,真的没有还款能力。”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王玉成法官决定就双方争议较大的还款方式展开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

  保险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可先行代被告赔付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上应肯定该行为,被告也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及时将涉案欠款还清。本案中,王玉成法官通过面对面调解,以诚信作为支撑,以法律作为准绳,方便、快捷,既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又给被告方留有充足的缓冲时间,体现了法官在为群众办实事中的纽带作用,同时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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