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丨单方解除合同?您违约了! 发布时间:2022-06-09 18:14:46
2018年7月,杨某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胡某以2万元价格将位于杜尔伯特县敖林西伯乡某村26亩耕地转包给杨某耕种,承包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杨某一次性付清承包款。合同履行到2022年时,胡某在未与杨某协商情况下擅自进行耕种,事后杨某多次找到胡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杜尔伯特县法院胡吉吐莫法庭,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胡吉吐莫法庭法官田欣立即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并听取双方诉求,了解到被告胡某当初因为急需用钱,所以将土地以低于市场价格转包给杨某耕种。由于近两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胡某便想单方解除合同,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款返还杨某,收回土地自行耕种。了解到胡某的真实想法后,田法官向胡某解释:“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你因擅自耕种土地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损失。”田欣法官将被告的真实意思转达给原告后,原告则表示现在粮食价格上涨,所以土地承包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但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承包价格和时间,被告单方面毁约,必须按照现价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田欣法官本着“减少诉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隔阂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确定开庭时间。法庭上,田法官首先向当事双方讲解《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责任与权利,耐心地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土地由原告杨某继续承包,合同两年后解除,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杨某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款,至此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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