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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办实事丨节日变“劫日” 喜事变“憾事”

发布时间:2022-07-22 17:41:11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燃放烟花爆竹能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

若因不正确燃放或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引发安全事故

则节日变“劫日”、喜事变“憾事”

案件经过

2022年春节前夕,白某于杜尔伯特县某商店处购买300元“喜庆大丰收”烟花,用于春节燃放。除夕夜当晚,原告在自家门口燃放烟花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将原告自家棉被引燃,后蔓延至邻居家,造成邻居院内的草包、牛棚、四头奶牛不同程度的烧损、烧伤,造成严重损失,经核算损失达55000余元,已由白某进行赔付。白某认为其购买的烟花因存在质量缺陷,故引发事故,白某多次联系烟花生产商、销售商店索要赔偿金,多次协商无果,白某遂于2022年5月将烟花生产商、烟花销售商店诉至杜尔伯特县法院烟筒屯调解室,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立军认真审阅了相关案卷材料,掌握案件基本情况,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确定开庭时间。

案件审理过程中,烟花销售商朱某辩称并未销售过该品牌烟花,白某所购烟花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烟花厂家则在提交的答辩状中指出其公司并未在国内销售过烟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有争议,白某将案发爆炸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沟通的录音提交法庭,在大量证据面前,朱某转移话锋,以事故发生系白某操作不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紧紧抓住该案的争论焦点即责任如何认定,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质证,并进行细致的法庭内外调查,最终查明朱某所销售的烟花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应认定该烟花为缺陷产品,且朱某未取得烟花销售资质,故法院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白某在燃放烟花时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导致火灾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同时对原告赔付案外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详细调查,最终判决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

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购买时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应选购有正规的厂名、厂址的产品,并索要购买凭证或发票;燃放烟花时,要选择空旷的燃放地点,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比如柴草堆,煤气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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