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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 一言不合就动手?打架成本高 遇事莫冲动

发布时间:2023-02-13 16:55:08



近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小编温馨提示

打架有成本

打输了住院

打赢了赔钱


原告:赵某(女)经营服装生意
被告:孙某(女)与原告相邻经营服装生意
被告:李某(女)被告孙某朋友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相邻而居经营服装生意,2022年初,两家商铺因争抢顾客发生争执,双方从口角之争逐渐演变为肢体冲突,孙某打了赵某一耳光,赵某随即与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孙某的朋友李某非但不劝阻,还加入“战斗”队伍大打出手。扭打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

原告认为两被告殴打其致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共计3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为争抢顾客发生矛盾而互相辱骂,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但被告孙某动手在先,是厮打发生的导火索,其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赵某应负次要过错责任。厮打发生后,被告李某加入进来,与孙某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赵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孙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孙某、李某对赵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孙某、李某连带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赵某自负4000余元。


口角小事莫动手,致人受伤终须赔。生活中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但通过武力、暴力的方式解决实属下下策,因为行为一旦实施,行为人不仅触犯法律,同时也将自己和对方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后果只会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生活中出现摩擦在所难免,但保持理性与克制,多一些沟通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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