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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以来首起!7人合议庭审理环资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31 11:06:27



3月30日,杜尔伯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各乡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长20余人观摩旁听该案的审理情况。



2022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位于杜尔伯特县多克多尔山西侧乌双沟子自然水域中,使用电瓶、逆变器和自制的捕鱼工具进行电鱼,当王某收获野生鱼时,被巡逻至此的杜尔伯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捕捞的野生鱼价值为12.9元。经杜尔伯特县农业农村局水产部门认定,王某使用自制电网电鱼的方式造成周边水域水生物资源破坏,间接损害会导致鱼类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




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这也是杜尔伯特县法院建院以来首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难点进行讨论,梳理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经七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709.5元。


丰富的水生生物不仅是渔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环了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应依法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法官寄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王某非法捕捞野生鱼仅价值12.9元,为什么会被判刑呢?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其实,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仅扰乱禁渔管理秩序,而且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王某因对法律的“无知”,付出了本可避免的代价。保护鱼类的繁衍生息和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切莫让我们的“不当、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毁掉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供稿|刑事审判庭

编辑|罗   瑶

审核|施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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