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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 勿走捷径! 杜尔伯特县四人因“替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3-06-09 17:38:00


近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四名涉案人员均以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刑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白某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需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但因其不会操作电脑,遂联系在杜尔伯特县经营中介公司的于某帮助自己“通过考试”,于某找到林甸县某驾校员工马某办理此事,马某联系杜尔伯特县某学校网络技术员胡某,并告知胡某考试通过后给其1500元“好处费”,胡某表示同意。同年10月,于某与白某在林甸县车管所见面,并告诉白某考试时坐在答题电脑前,无需操作,会有人远程帮助答题,交卷后离场即可,但需支付2500元费用。一心想通过考试的白某向于某支付2500元后,便前往车管所报名科目一考试,并将考试日期告知于某。12 月20日左右,胡某利用工作便利在进行考试的主机下载远程操控软件,白某考试当日,胡某通过监控找到白某并与其里应外合,远程操作代替白某答题,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次日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白某、于某、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于某、胡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杜尔伯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白某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于某、马某从中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替考是严重影响考试公平的一种弄虚作假行为,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但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考试作弊的惩戒力度也在加大,不仅被替考的考生要被判刑,替考的“枪手”、甚至介绍人也要判刑,组织替考的“牵线人”更是难逃法网。杜尔伯特县法院用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供稿|孙圆圆

编辑|罗 瑶

审核|施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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