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以案说法丨非法捕鸟,终被法网“捕”获!

发布时间:2024-01-15 16:48:59




很多人认为,只有大熊猫、东北虎、藏羚羊等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鸟类不是珍贵野生动物,私自捕鸟不涉及违法。如果你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蛇类等,都是“三有”动物,非法抓捕就可能涉嫌触犯刑法。

近日,杜尔伯特县两名男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清晨,赵某与孙某相约一起捕鸟。7时许,赵某携带粘网、录音机、鸟笼驾车载着孙某到达杜尔伯特县某公园一片榆树林内,二人架设起捕鸟网,并用录音机播放鸟类音频,对鸟类进行诱捕。上午10时许,其二人被大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森林草原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现场扣押鸟类42只,其中燕雀20只、普通朱雀4只、黄雀18只。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认定,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鸟类4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供稿|刑事审判庭

编辑|罗   瑶

审校|李   慧

核发|王郑鑫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