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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1 17:34:28


罪犯张国宇,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30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二运家属楼5单元301室。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5)黑0624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国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秀云、温晶、温家奇因温希志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0895.5元。现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25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张国宇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第一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2026年3月2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庆中法暂外诊字第2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罪犯张国宇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6年3月17日我院作出不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同日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送达张国宇相关投监执行文书,2026年3月18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张国宇未投监执行情况说明。20266月2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自治县公安局对张国宇再次投监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以张国宇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2型糖尿病多个并发症、慢性肾脏病5期、心力衰竭、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尿毒症、股骨、胫骨骨折等疾病再次拒收并出具建议重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的说明,后罪犯张国宇于2026年6月29日第二次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2026)庆中法暂外诊字第17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罪犯张国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张国宇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59-2798006。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0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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