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20 16:10: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