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作者:程萍 发布时间:2013-01-26 18:09:09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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