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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 警务保障

发布时间:2013-01-31 14:27:14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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