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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31 14:54:2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3]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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