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
我国的法院共分四级,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行政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各县级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官是由同级人大任免的,地方政府从法律上讲无权干涉法官的任免。
法院的设置是依据《法院组织法》设置的,原则上不能突破上例所举的模式。
另外,在地方法院系统之外,还有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二、检察院。
我国的检察院分级类似于法院,也是分四级。虽然检察官也是由人大任命的,但检察院在设置上比法院要灵活些。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再区分高级、中级,一般只简称为“省俭”、“市检”)
另外,在地方检察院系统之外,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没有海事检察院,因为还是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
三、公安。
公安机关的设置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其人员的任免也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一般是一级地方政府配一级公安机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户县公安局——X派出所。派出所并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它只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但对于某些特殊地区,也有突破,比如在西安市的高新区(并非一级行政区划、一级政府),设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但从行政区划上讲,高新区则分数好几个行政区,雁塔区、碑林区的法院都对高新区在其行政区内的事项具有管辖权。
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
四、司法。
司法机关的设置类似于公安机关,但一般都是一级地方政府配一级司法机关,基本没有突破。
地方司法机关主要管理三大块业务:监狱、律师、公证。地方的监狱管理局由地方司法机关主管。地方的律师协会也由地方司法机关主管。另外,司法机关还负责组织司法考试。中央的司法部还负责对外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