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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2-16 11:47: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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