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保姆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18 11:13:12


    问:

    我是一个进城务工的保姆,因我工作效率高服务好,同时受雇于四户家庭。上星期二下午我骑电动车去给其中的三家雇主买菜,在菜市场拐弯处不慎撞倒一名行人,致其跌倒摔伤。现在被撞伤的行人要我赔偿,但我是替我的雇主买菜,请问该由谁赔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你为多个雇主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发生致他人损害时,确定责任的归属应该根据你的买菜行为受谁指示为谁服务而定。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雇佣你买菜的三家应当对行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