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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时间:2013-03-12 14:05:00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③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①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②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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