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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3-03-25 08:0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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