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客观看待陪审员说“我同意”
作者:陈 默 发布时间:2012-04-11 09:23:36
《潇湘晨报》4月5日报道,人民陪审员这种工作的处境十分尴尬,与光鲜的称呼不对称,多数陪审员不参审,参审也是审而不议,有陪审员反映“法官每次问,我都说我同意。”律师称,“我感觉,大多数陪审员庭审时都是配角。”专家认为,“根源出在陪审员没有法律基础,没有陪审自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由于最高法院对于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的审判职能未作明确划分,陪审员“参审”职能具有模糊性,不像英美陪审团制度那样,与法官的职能泾渭分明,即陪审团管事实的判断,法官管法律的适用。因此,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判断,人们感到纠结,“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质疑,不绝于耳。事实上,人民陪审员自己也感觉纠结,陪审中,自己究竟应当像职业法官那样,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又对法律适用进行参详,还是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参审”,对法律适用不发表意见?若是前者,对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往往会“丧失陪审的自信”。若是后者,则难免会招来“陪而不审”的诟病。也正因为这些纠结,现实中,有的陪审员或者不参审,或是审而不议,或者参与议论但都说“我同意”。并进而认为,我国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处境尴尬。
笔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说“我同意”应当客观的看待,不能因此就认为我国陪审制度形同虚设。首先,陪审员说“我同意”,说明其参加了庭审。陪审员的作用发挥,首要是参加庭审,只有参加了庭审,就是审判组织成员,就被赋予了神圣的审判职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哪怕这种职责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这个职责将会敦促陪审员履行职责,也会提醒审判组织其他成员正视陪审员的存在。“我同意”的声音作为一种司法民主的声音,在合议庭关于法律事实认定和庭审监督方面,其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其次,陪审员说“我同意”,说明其意见得到法官的尊重。审判长在主持合议时,不但要介绍案情,分析案情、提炼焦点,而且要说明案件分歧各方的理由,法律适用的考量等,这些分析说理的过程,在合议庭成员间是公开的、坦诚的,这里,陪审员作为成员之一,不但要参与倾听,而且要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会表示“我同意”。第三,陪审员说“我同意”,是现行陪审制度职能模糊性的无奈选择。一方面,我国的陪审员职业特征决定了其无法像职业法官那样娴熟的理解、适用法律,如果法官是征求其对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不说“我同意”,难道说“我不同意”?如果法官征求其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意见,陪审员则应当按照自己的经验做出同意与否的抉择,如果一味地说“我同意”,只能表明这个陪审员不称职。
事实上,人民陪审员更多的作用表现在承担“法官的智囊”上,他们基于自己的常识和专业知识,向法官提供建议或意见,以为法官在做判决和量刑时提供参考性的意见。他们基于自己各自不同阶层的身份,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对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官所不具备的亲和力,在进行诉讼调解方面更具有天然的优势,是法官判案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效果的重要依仗力量。目前,从普遍情况看,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大。
当然,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时间较短,制度设计不合理等诸多因素,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陪审员职能分配问题,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问题等,都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以确保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独立价值与监督价值,使陪审员不会再只有“我同意”一个声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