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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4-15 15:17:46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l)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依《合同法》规定应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物资财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依法律规定不可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1、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

  1、合同履行完毕;

  2、协议解除;

  3、因借款人的违约,贷款人收回贷款;

  4、一方行使解除权。

  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不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而是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口头提出借款要求,经协商达成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归还方式后,由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款条,由借款人签名、捺手印,以被借款人支付借款条上注明的借款数额时生效,但该借款条实质上已具备了合同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不能违反国家限制利息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息的四倍,计算方法与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相同。

  长期借款条件

  1.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应的企业管理的技术人才;

  2.用途合理合法,具有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证,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6、在有关金融部门开立账户并能办理结算。

  借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责任编辑: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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