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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妨害了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3-04-22 20:19:14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责任编辑:王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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