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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4-25 08:11:15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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