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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哪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发布时间:2013-05-09 08:58:05


 

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哪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答: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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