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哪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3-05-09 14:44:46
问: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哪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答: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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