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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05-20 15:43:20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责任编辑: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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