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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06-13 15:22:27


 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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