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由谁签收?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3-06-14 09:02:00
问: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由谁签收?
答: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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