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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3-06-18 10:29:16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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