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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3-06-18 10:31:08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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