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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行使原则

  发布时间:2013-06-18 10:38:41


                                  代理权行使原则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具体包括:

  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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