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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6-18 10:46:45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1.委托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还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与本人在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6. 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代理人有共同过错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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