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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签订保管合同必备条款

  发布时间:2013-06-19 14:22:23


    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知识延伸: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情况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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