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假药、假文凭、假新闻、假商品等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的“忽悠”手段花样翻新,让人防不胜防。还有一种造假,尤需引起人们警惕,那就是诉讼造假——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看似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其实背地里串通一气,另有所图。虚假诉讼,不仅会侵犯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更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假债主:
转移财产,串通唱双簧
2011年3月,在江苏省江阴市最有影响力的暨阳论坛上,一条 “以此帖感谢法院的公正”的帖子吸引了广大网友的注意。而就在8天前,发帖人“伤心沫沫”还曾发出“我的权益无处讨,法院真的是公正的吗”的感慨。
本名姓夏的“伤心沫沫”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久前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她发现,跟老公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正面临被拍卖的危险,原因是李某向别人“借款”105万元,被法院判决归还。案子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正对房屋进行评估。
夏某在网上发帖指出,李某根本没有所谓的105万元债务,这完全是他串通别人炮制的一起虚假案件,目的就是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夏某的帖子很快引起了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真相渐渐被揭开。
2010年9月26日,江阴市民徐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5万元。
庭上,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期限、款物交接等细节时,双方都陈述一致。被告李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困难,才没有及时归还借款。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徐某借款本息10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没有履行,经徐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提出其名下一套房屋可以用来抵债,徐某表示同意,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查清真相后,法院立即暂停该案的执行工作,徐某、李某也不得不承认错误,具结悔过。第二天,两人背后的“军师”——徐某的代理人孙某主动到法院投案,交代了其与李某合谋伪造借条,意图通过司法程序转移该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江阴法院根据三人在案件中的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对徐某、李某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孙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随后,法官主持调解了夏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争议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则支付夏某55万元。夏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尚无详细规范,责任后果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虚假诉讼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况并不多见,侵权责任法也未明确将虚假诉讼确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起诉也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裁判。”江阴法院院长弓建明说,“因此法院一般将虚假诉讼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和司法拘留。但即使是这种处罚措施,在实践中采用的也并不多。”
假借条:
虚构债务,请“托”来起诉
一般人都唯恐背负债务,担心官司缠身。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人希望自己背负的债务越多越好,官司也越多越好。江阴法院青阳法庭副庭长刘俊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
2007年,薛某、蒋某、顾某同时将江阴某针纺制品公司告上法庭,声称被告公司于2002年12月、2003年3月、2003年9月分别向他们三人借款185万元、170万元、190万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刘俊分别组织三名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质证。虽然三原告均仅持借条复印件,但被告公司所有人对三笔借款的事实和数额都予以了认可。
三笔借款的标的额较大,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详细经过均避而不谈,三名原告也迟迟不能按要求提供具备出借能力的证据。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刘俊的注意。
“随着案件审理的进一步深入,我查阅院里的相关案件信息,发现就在这三起案件审理期间,还有很多其他原材料生产厂商、加工企业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而被告对其他债务均或多或少持有异议,仅对此三笔借款完全予以认可。”刘俊回忆道。
为此,刘俊要求三名原告将借条原件提交法院,但三名原告依然借故不予提交,这加深了刘俊的怀疑。刘俊向三名原告分别发出了《提交证据原件通知书》,告知他们逾期不提交证据原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名原告极不情愿地将借条原件送至法庭后,为排除上述疑点,刘俊与合议庭成员商议后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该三张借条的生成时间分别进行鉴定。
经鉴定,三张借条均生成于2006年7月之后。原来,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许多债务,为减少损失,公司所有人找来自己的三名朋友伪造了三张巨额借条,企图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公司财产。
在获知该鉴定结论后,三名原告自知理亏,纷纷撤诉。
“伪造借条对于有通谋意愿的当事人来说最容易不过了,此类案件多发于亲朋好友间,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即使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尽管存在被法院识破的风险,但是基于成本核算,违法行为人更愿意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博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刘俊分析道。
假身份:
为生二胎,现妻变“前妻”
朱某与丈夫沈某是半路夫妻,朱某一直想自己生育个孩子,却因为丈夫与前妻有女儿而不能如愿。2009年4月,朱某与沈某合谋伪造沈某前妻刘某的身份证,夫妻二人上法院自导自演了一出变更抚养权关系的闹剧。
2009年4月3日,朱某拿着一张伪造的刘某的身份证起诉到法院,以刘某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关系。
承办法官王建忠在审理中发现,朱某所持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到庭参加诉讼的本人不太像,遂与二人进行交谈,当得知伪造身份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夫妻俩终于说出了实情。
“两名当事人虽然配合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但神情还是不正常,对法官的询问也容易紧张。”讲起识破过程,王建忠说,“沈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说自己不适合抚养女儿,话里行间多为‘前妻’说话,千方百计想尽快结束法庭调查,因此心神慌乱,最终被识破。”
事后,江阴法院对当事人各处罚款1000元,江阴市公安局也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事情还没有结束,朱某夫妇冒用刘某身份证的事情很快传到了刘某耳朵里,怒不可遏的她一纸诉状将朱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向她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过审理,江阴法院判决朱某夫妇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本案当事人在言谈举止中露出了破绽,让案件的审查出现了突破口。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却十分镇定,甚至在庭审中还会煞有介事地唇枪舌剑一番,民事诉讼中据以查明事实的诉辩程序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令打击虚假诉讼的难度增大。”王建忠说。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