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赵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07-05 15:06:40
赵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吉吐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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