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宝俊与林士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07-05 15:09:08
林士有:
本院受理原告石宝俊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吉吐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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