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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标本意义

  发布时间:2013-07-08 09:16:17


    继6月28日开通裁判文书网后,7月3日,最高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第一批裁判文书日前已集中公布。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率先全面公布裁判文书,对于全国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从中我们也可以读出最高法院致力于进行顶层设计的改革理念,看到其在统一裁判尺度所做的努力以及推进司法全面公开的勇气和决心。

    首先,公布裁判文书体现了顶层设计的理念。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很高,全国各级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先行先试,在一些审判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如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议确认制度,就是来自基层法院的实践创新。然而,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对于一些涉及审判体制的问题,仅仅靠一些基层法院的自身努力是难有作为的,必须由最高法院从顶层进行设计,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才能在审判体制改革上见实效,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新期待。

    其次,公布裁判文书体现了统一裁判尺度的决心。老百姓买东西常说的一句话是“货比三家”,在遇到纠纷寻求解决时,他们当然也希望通过比比看看,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然而,法律对于司法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除非有特别规定,该法院就有了恒定的司法管辖权。一审做出判决后,其对应的上诉法院乃至再审法院都是确定的,当事人别无选择。在此情形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很难令当事人信服,也极大地损伤了司法的公信力。当然这种问题的形成,与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精神,以及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特点有关。各地法院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纠纷,不断出台各种意见、办法、座谈会纪要,来填补法律漏洞,以促进纠纷的妥善、及时解决。最高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如2010年底,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此后又陆续发布了四批指导性案例,以期统一法律适用。但是对于全国法院每年上千万的案件来说,这些为数不多的指导性案例所指导的案件类型和案件范围很有限。而最高法院通过全面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在各种案件类型上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明确的参考,对于提升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者,体现了推进全面司法公开的勇气。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法院审判质量、法官审判水平最直接、最形象、最主要的反映。虽然最高法院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但客观上由于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机构不统一、人员紧缺、考核机制缺乏等问题,主观上一些法院对公开裁判文书存在畏难心理,过分夸大了公开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这些工作的推进效果并不理想。周强院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司法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次最高法院从自身做起,为全国法院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可以说是司法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实际上,司法公开是对法官自身最好的保护。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就是“审”和“判”两个环节。以庭审公开为例,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展了庭审网络图文、视频直播工作,从实际效果上来看,一方面,公开庭审直播,体现了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的坦诚、主动态度,消除了部分当事人对审判工作存在“暗箱操作”的误解,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让法官不得不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更多的准备,在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方面的成效是明显的。裁判文书公开也是如此。只有主动公开,把审判“产品”公之于众,接受各界的批评,不断地改进不足,才能真正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我们相信,公布裁判文书,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只是司法改革这台大戏刚刚拉开的序幕。对于其今后在推进司法公正方面的新举措、新进展,我们将满怀期待。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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