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四种意识助推司法宣传工作

  发布时间:2013-07-08 10:58:34


    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了新闻宣传在推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在与新闻媒体负责人的座谈会上希望法院宣传工作者发挥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如何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法院宣传工作,如何增强法院宣传工作者在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环境下的宣传能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加以入手:

    首先我们要强化对象意识,明确法院的宣传对象,这是法院宣传工作的前提条件。法律工作者,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同情况下就是我们的宣传对象、服务主体,搞错了服务对象,就会有各种不恰当的信息沟通。模糊了服务对象的主体,就会通篇枯燥的法律术语,空话套话。诸多在宣传对象和服务主体认知错误基础上的宣传,不仅起不到中介桥梁作用,反会成为人为的隔板;不仅达不到普照正义阳光的作用,相反只会引起公众的漠视,甚至是各种反感质疑,有悖于宣传的初衷。

    其次我们要明确平等意识,应当秉持人文关怀,善于用深刻的主题、新鲜的故事、新颖的表达吸引受众。我们必须适应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信息接收的新变化,消除灌输式报道的消极影响,坚持如实传达,平等传播,才可能得到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不管群众喜不喜欢,需要不需要,关心不关心”,这种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心态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宣传工作。以俯瞰的姿态单项输出,人民群众便不会接受,法院宣传的意义也就只剩下了孤芳自赏,司法公信更无从谈起。司法宣传工作者应该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多走群众路线,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再者我们还要具有服务意识。新闻人员要实现“走、转、改”,作为司法宣传人员亦当如此。改进宣传文风必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了解老百姓真正需要什么,急需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样我们的服务才会有针对性。不仅要报道影响重大的案件,还要更多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如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保险、房产等等。要明确为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和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诉求,需要司法宣传人员深刻领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感受公平正义”、“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等的精神实质,坚持实际工作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当事人多沟通,和法官常交流,获取最直接的一线素材,接通“地气” ,适应和满足普通公众的接受习惯与需求,让法律知识和公平正义的精神真正走进寻常百姓家。

    最后我们还要明确创新意识。创新是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不能主动有效的利用和引导新媒体,是因循守旧、停滞不前的作风和学风在当下的最为突出的表现。学习贯彻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需要在法院新闻、涉法新闻上做深、做透。这就要求增强与新媒体的沟通能力,借全媒体助推司法公信力。在宣传的具体实践中,除了要在专业性强的《人民法院报》等传统纸媒上进行宣传,还需要主动利用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网络平台,更要积极发挥微博,博客等新兴网络媒介的巨大作用,做到更广泛地传播法律精神、宣传法院工作;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辟谣正听,防止给司法公信造成损害。

    总之,司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对象意识、平等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才能有效改进法院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当然,树立上述四种意识不可能“一蹴而就”,这要求法院宣传工作者转变作风学风文风,真正静下心来,思法官所想、应人民所盼,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本法院重大活动部署、各部门工作安排及审理案件情况,及时参与制定新闻宣传工作预案,为助推司法公信,付出自己更大的辛苦和努力。

   (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