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指出“(司法)体质好,体制科学,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水平就有保障;体制不好、不科学,再好的法官也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好法官会流失,好人也会变坏……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教育培训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切实开展并在短时间内完成司法体制改革。”为积极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显得十分必要。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法院体制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改进现有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是:人事由地方同级党委领导,财力、物力等方面由同级政府管理,业务由上级法院指导。这样的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有:1、法院司法的地方化和人事管理的地方行政化。地方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不可避免的会强调法院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和保驾护航,这极可能导致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地域化和地方保护趋向。同时当地党委对法院人事的领导,极易安排非法律(审判)专业人员行政强制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甚至直接进入领导层管理审判工作,这既不符合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也有损审判队伍的健康发展。2、导致法院办公办案经费吃紧。目前大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是由同级财政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支出,虽然近几年中央财政在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给予了大量投入,但各地财政状况差别较大,各地对法院的经费支出政策不一,有的地方就连中央财政的办案补贴专项转移支付也不能全额拔付到当地法院,这致使有的法院办公办案经费仍然吃紧。3、行政效率低,影响“两庭”建设。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办案设备的配置均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和统一采购,而行政办事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同时受到地方行政权力和地方财力等多方面的干预和制约,影响了法院基础建设方面的发展。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应改变法院现有的领导和管理模式。1、提高法院的管理层级。即将法院的人事由现行的同级党委领导改为下级法院由上级党委领导或由上级法院党组织领导。这一方面主要是尽可能有效避免了司法的地域化,另一面也有利于上级党委领导或由上级法院党组织领导对审判管理的统一协调。2、完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更要进一步明确党对审判事业的领导应该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协调而不是个案干预、全面过问。3、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审判模式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行政管理权方面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包括人、财、物和业务管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仅是完成二审终审制而设立的两级审判机构,为了实践审判的公正性,二者间相互独立,不设立管理和业务指导关系,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承担一二审审判工作。
二、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世纪末,我国设立的法官遴选制度和法官任免程序,对法官的进入和任用提高了要求,但这实际上是仅对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方面的要求提高了,而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社会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却相对淡化、没有随之提高。这导致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协调能力、案结事了的能力等相对欠缺,从而不能完全胜任审判工作。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笔者建议:1、法官的任职条件在具备一定的法律水平、通过了司法考试等条件下,应增设有政治素质的要求,还需要有三年以上法律服务(如律师工作)或五年以上行政、社会工作经历等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的人,方可通过公开报考或按现行制度招考进入到法院,经考核,政治素质合格的才可任命为法官。2、如果说基层法院的法官选任主要面向社会招考,那么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主要是从基层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且应设立在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五年以上等条件。这样做一是提高了上级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二是有利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建立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确保审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从全国法院的现状看,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数是本地人,因为是本地人,在当地难免有许多的社会关系和人情往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城镇化趋势不断明显,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人际和社会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老百姓打官司先找关系后起诉和应诉的现象突出。本地法官在案件的办理中“被找到”的情况日益增多,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审判权力的正常行使,出现了法官办案不公,甚至违法裁判、案件执行不力等问题。遏制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征之一就是建立法官异地工作制度,包括法官应在本市以外的法院工作;法官在某地法院工作五年以上必须交流到另一法院工作的交流制度;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法院工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近亲属不能从事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等。
四、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
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应该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力量,法院工作人员应受法官法规范的独立序列,而现行的模式是法官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由于法官的行政职务受到职务基数的限制,法院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要占绝大多数,特别是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几十年仍然是一名科员的大有人在。在法院内部虽然进行了法官等级的评定,但没有体现出法官等级的真正价值,同时法官的等级还受法官的行政职务约束,行政职务低的资深法官法官等级低,各种待遇低,严重的挫伤了这部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我国应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尽快建立一套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的社会地位应由法官的等级来衡量,而法官等级不再与行政职级对应,法官只要尽职尽责,就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资历来晋级,工资与法官等级挂钩。法官的等级应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政治部门评定和管理,不应该交由地方组织部门实施。把法官的等级真正做为法官的身份象征。同时要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因为法官任职的条件高,其经济待遇起码要高于同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待遇。经济待遇的提高某种程度上也能遏制司法腐败,从而提高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强化法官的社会地位。
以上是笔者对法院现行体制的粗浅认识和对法院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有些观点可能不一定正确,不妥之处望行家指教。
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