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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律底线 实现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3-07-11 15:43:34


    司法公正,国脉所系。作为公平正义的使者,法官肩负着裁判是非曲直和定分止争的重要使命,既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更是确保司法公正得以最大限度实现的骨干力量。在当前司法权威尚未真正树立、司法公信亟待提升的现实语境下,处于居中裁判地位的法官,能否坚守住法律底线,对确保司法公正也就有了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要切实真正做到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必须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意识、法治思维意识和程序公正意识。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意识。“法者,平讼争而保平安者也。”法律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源泉,在于坚实的信仰基础。没有公众的信仰,法律如同废纸一张。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毋庸置疑,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的存在,理所当然地要求全体受众对其予以信仰。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作为具有特殊职业道德要求的司法工作者,法官更应率先垂范地信仰法律。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和信仰,才能将法律精神贯彻于裁判之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因此,法官必须视法律为唯一上司,不为私心杂念所诱惑和干扰,坚定不移地守住法律底线。否则,极有可能不自觉地陷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桎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重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恶性循环。

    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意识。不可否认,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付诸实践,离不开缜密细致的思维。司法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着与其他活动与众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要求。从事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官手握国家审判权,裁判是非曲直,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捍卫者,被视为正义的化身,不仅要通过司法惩恶扬善,而且还要以自己特有的专业思维方式,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养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思维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反之,放弃对法治思维意识的坚守,必定会产生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负面效应,不但司法公正难以被公众认可,而且还损害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是否自觉坚定地运用法治思维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者,必须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更为重要。因为它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程序不公正必将影响整个司法活动和实体裁判的公正。从这种意义上说,程序公正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具有实现的最大可能,没有程序公正也就没有实体公正。在当前司法公信力偏低、司法权威需要全面提升和呵护的司法环境下,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充当正义卫士的法官随时都有可能被指责为不公正。为此,法官必须增强程序意识,切实掌握在当前司法生态中拒绝“招呼”、坚持法律底线的艺术技巧,真正做到按程序司法,主动让司法活动纳入透明的程序框架之内,努力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性”质疑。由此可见,树立并坚守程序公正意识,不仅可以确保司法权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还可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可,从而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者,法律守护神也。坚守法律底线,既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源头,切不可突破。面对神圣的职责,每位法官都必须牢固树立“坚守”理念,以独立不依、凛然不屈的大无畏精神,将人类孜孜以求的公平正义,在司法的实际过程予以淋漓尽致的完美诠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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