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 7月15日 星期二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3-07-16 09:30:57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闭窗口